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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食品接觸材料規定 (EC) No 1935/2004:機器接觸面要符合什麼

外銷與出口

機器零件也是「食品接觸材料」

很多人以為食品接觸材料指的是包裝袋、餐盒。其實歐盟 (EC) No 1935/2004 第 1 條的適用範圍,是所有「預定會接觸食品」的材料與物品,條文舉例中就包括咖啡機這類設備。換到食品工廠,包餡機的料斗、螺旋、噴嘴、成型模、切刀、輸送帶,分割機的刮刀與出料口,只要會碰到麵團或餡料,都在範圍內。

所以賣到歐洲的機器,除了機械安全的 CE(請看 CE 標誌),接觸面的材質還要符合食品接觸材料規定。機械指令附件 I 的食品機械衛生要求,也明文要求接觸食品的材料要符合相關法規。

第 3 條:一般要求

1935/2004 第 3 條是所有食品接觸材料都要遵守的原則:材料要依良好製造規範生產,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,釋出到食品中的成分不能:

  • 危害人體健康
  • 讓食品的組成產生不可接受的改變
  • 讓食品的氣味、味道等感官品質變差

這是「結果要求」,沒有規定一定要用哪種材料。食品機械常用的 304、316 不鏽鋼,以及食品級塑膠、橡膠,都要能證明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這些原則。

良好製造規範:(EC) No 2023/2006

第 3 條提到的良好製造規範,細節寫在 (EC) No 2023/2006。它適用於食品接觸材料的製造、加工與流通各階段(起始物質的生產除外),要求業者建立書面的品質保證系統,並保存紙本或電子紀錄。對機器製造商來說,就是接觸面零件的材料來源、加工方式、清潔處理要有紀錄可查。

特定材料有更細的規定

1935/2004 是框架法規,部分材料另有「特定措施」。最常碰到的是塑膠:(EU) No 10/2011 規定塑膠食品接觸材料的可用物質、遷移限量,並要求在零售以外的每個流通階段都要有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機器上的塑膠零件(例如塑膠刮刀、塑膠料斗、某些輸送帶)就要向材料供應商取得這份聲明。

金屬、橡膠目前沒有歐盟層級的特定措施,適用第 3 條的一般要求,部分會員國另有國內規定,出口前要確認目的國的要求。

要給客戶什麼文件

歐洲的食品工廠買機器時,常會要求:

  • 符合性聲明:依第 16 條,只有在特定措施有規定時才是法定文件(例如塑膠零件)。不過很多買家仍會要求製造商針對所有接觸面出具聲明,說明符合 1935/2004 與相關法規。
  • 材料清單:列出每個接觸零件的材質,例如不鏽鋼牌號、塑膠種類。
  • 測試報告:塑膠零件的遷移測試報告,通常由材料供應商提供。
  • 追溯資訊:依第 17 條,業者要能說出接觸材料從哪個供應商來、賣給哪個客戶。

標示要求

第 15 條規定,尚未接觸食品的材料與物品在上市時要標示「for food contact」、具體用途說明,或使用杯子與叉子的符號。如果從物品的特性一看就知道是接觸食品用的,可以免標。機器上的專用噴嘴、成型模多半屬於這種情況,但個別判斷仍以目的國主管機關為準。

台灣出口商的實務做法

  • 接觸面零件建立材質清單,跟零件圖編號對應
  • 向不鏽鋼、塑膠、橡膠的材料供應商索取材質證明與食品接觸聲明
  • 塑膠零件確認供應商有依 (EU) No 10/2011 出具符合性聲明
  • 潤滑劑若可能偶然接觸食品,選用食品級潤滑劑,並在說明書寫明
  • 加工後的清潔、鈍化處理要有紀錄

台灣本身也有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》,規範國內使用的器具材質;外銷時以目的國法規為準。

常見問題

問:賣到歐洲的機器,接觸面要符合什麼?
答:要符合 (EC) No 1935/2004 第 3 條:在正常使用下釋出到食品的成分不得危害健康、不得改變食品組成或感官品質;製造過程依 (EC) No 2023/2006 良好製造規範。塑膠零件另要符合 (EU) No 10/2011。

問:機器零件也算食品接觸材料嗎?
答:算。1935/2004 適用於所有預定接觸食品的材料與物品,條文舉例就包含咖啡機等設備;噴嘴、料斗、輸送帶都在範圍內。

問:要給客戶什麼文件?
答:常見的是接觸面材料清單、符合性聲明、塑膠零件遷移測試報告。法定的書面符合性聲明主要針對有特定措施的材料,例如塑膠。

問:不鏽鋼需要做遷移測試嗎?
答:歐盟目前沒有針對金屬的特定措施,適用一般要求;部分會員國另有國內規定,出口前要確認目的國要求與買方規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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