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機器製造商與使用者的責任
一部法律,兩種角色
職業安全衛生法(簡稱職安法)是台灣工作場所安全的基本法,撰寫時查到的現行條文最後修正是 2025 年 12 月 19 日。談到食品機械,職安法同時管兩種角色:
- 雇主:買機器、讓員工操作機器的食品工廠或店家。
- 機械、設備、器具的設計、製造或輸入者:做機器、從國外進口機器的業者。
職安法第2條的「雇主」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;「工作者」除了勞工,還包括自營作業者與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。
買機器的工廠要負什麼責任
第5條第1項: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,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,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,使勞工免於職業災害。
第6條第1項:雇主對於防止機械、設備或器具引起的危害、防止電引起的危害、防止噪音引起的危害等事項,要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。這些「規定」具體寫在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」裡,例如機械危險部分的護罩、動力遮斷裝置、緊急制動、掃除上油檢修時停機上鎖等,見捲入危害與防護與停機上鎖的規定。
第23條:雇主要依事業規模與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、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,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。
第32條: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附表十四,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,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少於 3 小時;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操作者,應再增列 3 小時。
第34條:雇主要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,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。
第26條第3項:事業單位把設備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時,要事前告知設備的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。
機器廠要負什麼責任
第5條第2項:機械、設備、器具等物件的設計、製造或輸入者,應於設計、製造、輸入階段實施風險評估,致力防止這些物件在使用時發生職業災害。
也就是說,做機器的人在設計時就要想:手會不會伸進去、哪裡會夾、清潔時會不會被啟動、停電復電會不會自己轉。風險評估的常見步驟是:
- 界定機器的用途、使用者與可預見的誤用。
- 找出危害:捲入、夾壓、切割、感電、高溫、噪音、滑倒。
- 評估每個危害的嚴重度與發生可能性。
- 依序採取降低措施:先從設計上消除,再加防護裝置,最後才是警告標示與說明書。
- 記錄評估結果與殘留風險,寫進說明書告知使用者。
第7條至第9條是另一層: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械,製造者、輸入者、供應者或雇主,構造性能防護不符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、輸入、租賃、供應或設置;符合者要到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;列入型式驗證的,要經驗證合格並貼合格標章。食品機械是否在指定範圍,見食品機械需要型式驗證或 TS 安全標示嗎。
罰則
- 第40條:違反第6條第1項致發生死亡災害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41條:違反第6條第1項致發生罹災人數 3 人以上的災害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43條:違反第6條第1項等規定,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- 第44條:違反第7條第1項、第8條第1項,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;未依第7條第3項登錄,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- 第45條:違反第32條第1項教育訓練等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,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。
職安法第5條第2項的風險評估義務,本身沒有對應的罰鍰條文;但機器做得不安全,使用者違反第6條就要負責,製造端也可能面對民事責任,所以兩邊都應認真看待。
常見問題
問:買機器的工廠要負什麼責任?
答:職安法第5條、第6條要求雇主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與措施,防止機械、電、噪音等危害;第32條要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使用生產性機械的勞工在一般 3 小時之外要再增列 3 小時。
問:機器廠要負什麼責任?
答:職安法第5條第2項要求機械的設計、製造或輸入者在設計、製造、輸入階段實施風險評估;屬指定機械者,還要符合第7條至第9條的安全標準、登錄或型式驗證。
問:什麼是設計階段的風險評估?
答:界定用途與可預見誤用、找出捲入夾壓感電等危害、評估嚴重度與可能性,依「設計消除、加防護、再警告」的順序降低風險,並把殘留風險寫進說明書。
問:職安法最近一次修正是什麼時候?
答:撰寫時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的現行條文,最後修正日期是 2025 年 12 月 19 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