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:機器接觸面算不算「食品器具」
食品器具的法律定義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4款:「食品器具」是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的器械、工具或器皿。條文寫的是「器械」,所以包餡機的料斗、螺桿、噴嘴、輸送帶、成型模具這些直接碰到麵皮與餡料的零件,依文字都落在食品器具的範圍內;機殼外側、電控箱這些不碰食品的部分則不屬之。
相關條文還有:
- 第16條:食品器具有毒、易生不良化學作用、足以危害健康者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或使用。
- 第17條:販賣的食品器具要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,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,也就是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」。
- 第26條: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食品器具、容器或包裝,要標示品名、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;這一條只適用於「經公告」的品項。
衛生標準怎麼規定
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」撰寫時查到的現行條文最後修正是 2023 年 1 月 11 日,條文不多:
- 第3條:器具、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、異臭、異味、污染、發霉、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。
- 第6條:要符合附表一「一般規定」;塑膠材質另外還要符合附表二。
附表一和機器較相關的規定:
- 器具:應為無銅、鉛或其合金被刮落之虞的構造。
- 銅或銅合金製器具:除具固有光澤且不生鏽者外,直接接觸食品的部分要全面鍍錫、鍍銀或經其他適當處理。
- 金屬合金類(接觸面為金屬合金):材質中鉛 0.1% 以下、銻 5% 以下;溶出試驗以水及 0.5% 檸檬酸溶液在 60℃ 浸 30 分鐘,砷 0.2ppm、鉛 0.4ppm、鎘 0.1ppm 以下。
- 金屬接觸面若是合成樹脂塗漆:另有酚、甲醛、蒸發殘渣等溶出規定。
- 塑膠類:鉛、鎘各 100ppm 以下,8 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個別含量不得超過 0.1%(聚氯乙烯另有規定),並另依附表二各材質的溶出試驗。
溶出試驗用不同溶劑模擬不同食品:水模擬 pH 5 以上的食品,4% 醋酸或 0.5% 檸檬酸模擬 pH 5 以下,正庚烷模擬含油脂食品,20% 乙醇模擬含酒精食品;使用溫度達 100℃ 以上者,溶出條件改為 95℃、30 分鐘。
機器要另外做溶出檢驗嗎?由誰負責?
法規文字確立了「接觸面屬於食品器具、要符合衛生標準」;但一台機器的接觸零件是否要逐一送驗、檢驗責任在製造商、進口商還是使用的食品業者,條文沒有寫到這麼細。實務上可以這樣理解分工:
- 製造或進口機器的一方:依 GHP 第45條(2025 年 6 月 4 日修正新增、塑膠類以外分階段施行),食品器具製造業者要依最終使用條件選用適宜原料,並保存相關衛生安全資料。
- 使用機器的食品業者:依 GHP 附件二,設備依其標示與供應商提供的正確方式使用,接觸面保持平滑、無裂縫、清潔。
個案要怎麼認定,以食藥署或地方衛生局的解釋為準。
業者常準備的證明文件
食品工廠在驗收新機、應付稽查或客戶稽核時,常向機器供應商要的文件包括:
- 接觸面零件的材質清單(例如不鏽鋼鋼種、塑膠種類、橡膠或矽膠種類)。
- 不鏽鋼的材質證明(鋼廠出具的 mill certificate)。
- 塑膠、橡膠零件依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的溶出檢驗報告。
- 接觸食品的潤滑劑若有使用,其食品級(例如 NSF H1)註冊資料。
東逸各機型接觸面的材質與可提供的文件,請直接來電 06-257-4644 或到聯絡資訊詢問。材質的選擇原則,可以接著看接觸食品的材質:不鏽鋼、食品級塑膠、橡膠。
常見問題
問:機器接觸食品的部分要符合什麼標準?
答:依食安法第17條,要符合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」(現行 2023 年 1 月 11 日修正),包括附表一一般規定,塑膠零件另依附表二。
問:食品器具的法律定義是什麼?
答:食安法第3條第4款: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的器械、工具或器皿。
問:金屬接觸面的溶出標準是多少?
答:附表一規定金屬合金類以水及 0.5% 檸檬酸在 60℃ 溶出 30 分鐘,砷 0.2ppm、鉛 0.4ppm、鎘 0.1ppm 以下;材質中鉛 0.1% 以下、銻 5% 以下。
問:買機器時可以要求什麼文件?
答:常見的是接觸零件材質清單、不鏽鋼材質證明、塑膠橡膠零件的溶出檢驗報告,以及食品級潤滑劑的註冊資料;能提供哪些,要看各供應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