冷凍食品的標示與保存溫度:冷凍水餃包裝要寫什麼
冷凍水餃要標示什麼
包裝冷凍水餃首先是「包裝食品」,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,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:
- 品名
- 內容物名稱(兩種以上依含量由高至低排列)
- 淨重、容量或數量
- 食品添加物名稱
-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
- 原產地(國)
- 有效日期
- 營養標示
-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
這「其他公告事項」就包括食藥署的「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」:冷凍食品除了上述項目,應加標保存方法及條件;屬需加熱調理才能食用者,應再加標加熱調理條件。冷凍水餃一般需要煮熟才吃,所以要寫清楚保存溫度與烹煮方式。
另外依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,含蛋、大豆、甲殼類、魚類、芝麻、含麩質穀物等 11 類內容物的,要加註過敏原醒語,詳見過敏原管理與機器換線清潔。肉品或其他原料若屬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,也要依各該公告標示。
施行細則的格式規定
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」(最後修正 2017 年 7 月 13 日)幾個常被問到的格式:
- 字體(第19條):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2 毫米;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的小包裝,除品名、廠商名稱、有效日期外,其他項目可小於 2 毫米。
- 中外文(第19條):國內製造兼用外文時,以中文為主、外文為輔。
- 有效日期(第13條):印刷在容器或外包裝上,標明年月日;保存期限在 3 個月以上的,可只標年月,以當月末日為終止日。
- 品名(第7條):名稱要與食品本質相符。
保存溫度規定
- 貯存與運輸設備:GHP(2025 年 6 月 4 日修正)附件一規定,冷凍貯存或運輸設備保持在攝氏 −18 度以下;冷藏設備保持在攝氏 7 度以下、凍結點以上;要在明顯處設溫度指示器並作成紀錄,定期除霜、避免溫度劇烈變動。
- 運輸過程:GHP 第8條規定,具冷凍冷藏功能的運輸廂體,每日收貨、裝貨、理貨或卸貨時要抽測廂內溫度並作成紀錄;裝載冷凍食品的廂體不得高於攝氏 −12 度,冷藏食品不得高於攝氏 7 度。
- 販賣端:GHP 第27條規定販賣、貯存冷凍食品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設定的保存溫度;冷凍食品要包裝或適當包裹,包裝脫落或破損不得販賣;冷凍櫃不得超過最大裝載線。
- 冷凍食品工廠:設廠標準第9條所列的冷凍車,溫度要能維持品溫在攝氏 −18 度以下。
解凍後可以再冷凍嗎?
法規沒有一條直接寫「解凍後禁止再冷凍」,但幾項規定都指向同一方向:GHP 附件三要求冷凍食品解凍時防止品質劣化;GHP 第7條要求倉儲過程不得改變原設定的貯存條件,除非有合理原因並作成紀錄。食藥署對民眾的提醒也是冷凍食品維持 −18℃ 以下,並避免反覆解凍、冷凍。
對業者來說,反覆回溫再冷凍會讓水餃表面結霜、外皮乾裂、餡料出水,品質和衛生風險都會上升,所以實務上多半避免。給消費者的包裝上,也常加註「解凍後請儘速烹煮,勿再冷凍」之類的使用注意事項。
和生產端的關係
標示上的保存條件,要和實際的凍結能力相符。包餡機做出來的水餃,若在室溫停留太久才進急凍,表面容易沾黏、變形,回凍品質也差;生產節奏和凍結設備的能力要一起規劃。包裝冷凍水餃的完整申請流程,見在家或店面做冷凍水餃賣要申請什麼。
常見問題
問:冷凍水餃包裝要標示什麼?
答:食安法第22條的品名、內容物、淨重、添加物、廠商資訊、原產地、有效日期、營養標示等,加上「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」要求的保存方法及條件與加熱調理條件,含過敏原者另加醒語。
問:冷凍食品要存在幾度?
答:GHP 附件一規定冷凍貯存或運輸設備保持在攝氏 −18 度以下;運輸廂體在收貨、裝卸時抽測,冷凍廂體不得高於攝氏 −12 度。
問:解凍後可以再冷凍嗎?
答:法規沒有直接禁止的條文,但 GHP 要求解凍時防止品質劣化、不得任意改變貯存條件,食藥署也提醒避免反覆解凍冷凍,實務上多半避免。
問:標示字體最小要多大?
答: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長寬各不得小於 2 毫米;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的小包裝,品名、廠商名稱、有效日期以外的項目可小於 2 毫米。